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创新型人才国际合作培养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6年01月08日
来源:国家留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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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项目制”项目相关规定,为进一步优化与规范创新型人才国际合作培养项目(以下简称创新项目)管理,推动创新项目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项目旨在支持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推动国内外合作培养高层次创新型国际化人才,助力高水平教育对外交流合作。
第三条 创新项目采取“项目制”模式实施,即国内单位向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申报项目,国家留学基金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资助项目及立项信息,项目单位按照获批项目及立项信息选拔推荐人选,经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核录取后派出。
第四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制定并发布创新项目年度实施办法、受理立项申请、组织专家评审、批准资助项目、管理和监督项目实施。项目单位负责按照要求组织开展项目设计与申报,并在项目获得立项资助后,承担项目管理主体责任,负责项目人员选派、管理、回收及发挥作用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创新项目面向全国普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企事业单位实施。项目申报、受理工作均依托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开展。
第六条 有意向申报项目(且未申报过项目)的单位应先向国家留学基金委申请成为创新项目受理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提交项目单位账号开通申请表,并指定主管部门和专人负责创新项目相关工作。项目单位账号开通后,即可通过信息平台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和受理工作。
申报过项目的单位可直接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和受理工作。
第七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一般于当年7月底前制定并通过国家留学网发布下一年度创新项目实施办法及相关材料,启动下一年度项目申报与受理工作。各单位年度可申报项目数量按照实施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各单位应按照“精准聚焦、突出特色、交叉融合”的原则,围绕各自国家“双一流”建设学科、优势学科、特色学科、基础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等设计并申报项目,应避免学科简单叠加和盲目堆砌。
第九条 创新项目主要选派类别为攻读国外博士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高级研究学者。项目单位可结合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需求,选派少量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本科插班生。
对于攻读外方学位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类别,项目单位应重点明确人员派出后如何展开跟踪管理、回收人才及发挥作用。
对于本科插班生类别,选派范围仅限国家“双一流”建设学科、基础学科拔尖人才培养基地在读本科生。
创新项目不支持选派类别仅含本科插班生的项目。
第十条 创新项目支持中外单位灵活开展“一对一”“一对多”“多对多”合作。国外合作单位应为世界一流院校、科研院所,或在双方合作学科领域具有较强优势的单位,原则上一个项目下外方合作单位(留学单位)不得超过8家;重点支持中外双方“强校合作”,或在双方共同优势学科领域“强项合作”的项目;对涉及多个国外合作单位的项目,选派学科及专业应突出重点及关联性;合作双方应有与所申报项目直接相关的前期合作基础,原则上应签有尚在有效期内的合作协议。
第十一条 创新项目支持多个国内单位联合申报项目,但应明确1家牵头单位,并由项目牵头单位提出立项申请。项目申报时应上传所有参与单位同意函。
第十二条 创新项目资助内容一般为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资助期限内的奖学金,对部分国家急需学科专业或领域的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和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可提供学费资助,学费资助额度以各项目立项通知为准,立项后额度不予调整。对本科插班生、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高级研究学者不提供学费资助。
创新项目不支持申请人个人负担学费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在申请材料或合作协议中明确学费收取情况。如收取学费,须说明学费负担方式。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受理时间一般为每年10月,具体以年度项目实施办法为准。
第三章 项目评审与立项
第十四条 对于各单位申报项目,国家留学基金委将先组织材料审核,审核通过的项目送专家评审。
第十五条 专家评审一般为专家会议评审,采取专家集中进行材料评审或答辩评审的方式,具体由国家留学基金委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情况确定。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主要从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创新性,合作伙伴层次及合作基础、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资助项目及立项信息,立项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项目选派专业范围、留学国别、留学单位、选派类别及规模、是否资助学费等。
第十八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于当年12月底前完成所有评审程序并公布立项结果,获批项目于下一年度开始执行。
第四章 项目执行
第十九条 获批项目执行期为三年。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应对获得国家留学基金立项资助的项目给予相应政策支持,制定本单位创新项目执行和管理办法并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备案,保障项目顺利执行并达到预期效果。
第二十一条 获批项目执行期内,选派专业范围、年度选派规模、学费资助额度(如有)不予调整。其余立项信息(包括选派类别、留学国别、留学单位等)原则上不予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项目单位可根据项目执行情况及实际需求,在执行期内申请对项目内留学国别及留学单位进行调整(新增或删除),新增的留学单位应满足本办法第十条要求,且每个项目留学单位数量不能超过8家,项目单位需通过信息平台提交立项信息变更申请,报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批。
项目单位也可根据项目执行情况及实际需求,在执行期内对项目选派类别及其规模进行调整,调整范围仅限项目内获批的选派类别之间,且仅限同一层次间或向更高层次人员类别调整。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须在执行期内对项目进行年度总结,在最后一年对项目进行执行期总结,并于每年项目申报时通过信息平台将年度总结或执行期总结在线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核。
第二十三条 执行中项目年度执行率不得低于50%,即年度录取人数达到年度选派规模的百分比不得低于50%。未达到执行率要求的项目由国家留学基金委向项目单位发送整改通知,并由项目单位出具整改方案,经审核通过后方可继续执行。
第二十四条 执行满三年项目如达到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执行率要求,可申请继续执行,且不占用项目单位当年可新申报项目名额。申请流程与新申报项目相同,评审结果与新申报项目一并公布。
第五章 人员选派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负责执行中项目人员选拔和推荐。国家留学基金委不直接受理个人申请。
第二十六条 创新项目人员申报时间一般在每年3月、6月及9月,具体流程和条件要求等以年度实施办法及各批次人员申报通知为准。
第二十七条 项目单位根据获批项目立项信息及本单位管理办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拔符合条件的优秀人选,经单位内部评审和公示后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推荐,并由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核后录取。
第二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对推荐人选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行、学术诚信、身心健康方面从严审核把关,并按照《创新型人才国际合作培养项目材料审核工作手册》要求对推荐人选的各项条件进行审核。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在规定的申报截止时间内通过信息平台提交申请人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 录取人员原则上应按批准的留学计划,在规定的资格有效期内派出,如因特殊情况需在派出前变更留学计划的,应按照《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派出前管理办法(试行)》办理。创新项目录取人员在派出前申请变更留学单位的,仅能改派至项目内的其他外方合作单位。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承担人员全链条管理的主体责任,应动态跟踪了解留学人员在外期间学业及生活等各方面情况并加强管理,如发现相关问题,及时协调处理。创新项目留学人员在外期间申请国外管理变更事项均需由国内项目单位出具审批意见。
第三十二条 其他有关事宜按照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项目暂停与终止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项目实施:
1.项目年度执行率未达到50%且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2.人员选拔推荐工作存在过失的;
3.选派人员政治思想、道德品行、学术诚信等方面存在问题的;
4.人员派出期间因管理不善导致不良影响的;
5.工作人员或录取人员不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或不配合相关工作的;
暂停实施期间,项目单位应对上述情形进行整改,并通过正式公函形式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报送整改情况及下一步工作考虑,国家留学基金委进行审核并通报结果。
第三十四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项目单位可提出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报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留学基金委也可以直接作出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
1. 人员选拔录取工作存在过失且情节严重的。
2. 选派人员政治思想、道德品行、学术诚信等方面存在问题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3. 人员派出期间因管理不善导致不良影响,后果严重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解释。